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精神,我公司已于2016年4月20日作了“三证合一”变更,我公司税号变更为“914106005948608672”。
为便于新规定在我公司生产经营中顺利对接,经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我公司已于2016年5月1日起启用新税号。
特此通知
鹤壁市华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